記者孫慶璋/嘉市報導
有鑑於事業用地污染預警之重要性,環保署於99年2月3日修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8、9條內容,其第8條內容主要說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所使用之土地移轉時,讓與人應提供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第9條內容主要說明新設、變更經營或產業類別、變更營業用地範圍、歇業、終止營業、關廠或無繼續生產者,應檢具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主管機關審查。
目前台灣受污染場址的事業類別多元,事業於土地移轉或異動時,應注意用地可能存在之污染問題,這次修正除增加管制事業類別外,從原本13類增列為30類,如製材業、肥料製造業、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業、鋼鐵鑄造業、煉鋁業、鋁鑄造業、煉銅業、銅鑄造業、金屬熱處理業、被動電子元件製造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廢棄物回收、清除業以及石油業之儲運場所等事業,並依不同事業類別增加相關檢測項目。另於99年2月3日土污法修訂時針對第8、9條增加罰則,第34條規定若提送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報告有虛為記載之情事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第40條規定若未依第8條規定提送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報告則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舉例來說,有一工廠為化學製品製造業,屬中央主管機關列管事業,該工廠於停業時未依土污法第9條提送土壤污染檢測資料,且工廠用地出售與買受人時仍未依土污染第8條提送土壤污染檢測資料,致該工廠用地經由環保署調查後發現污染事實,而需進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改善作業,衍生大筆污染改善經費,幸污染行為人願意負改善之責,才不致產生更嚴重賠償問題。前述案例因該工廠違反土污法第8、9條,且買受人因不了解環保法規未要求讓與人提出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報告而讓自己權益受到損害。
嘉義市環保局提醒民眾,於買賣事業土地時應注意土壤及地下水相關法規,另事業、土地所有人應善盡社會責任與法律義務,為避免因買賣污染土地衍生賠償、損失問題或負整治責任,應於土地移轉、新設、停業、歇業、終止營業等異動時,應主動進行土壤檢測並將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送至該局審查,以保障土地交易雙方權益,若有任何疑問請洽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污染防治科(電話:05-2251775轉203或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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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來自: http://www.nownews.com/2010/09/07/11478-26440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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